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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并明确了新旧规则切换、政策沟通、过渡期政策制定等调整事项。

证券时报网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重要通知,决定将原定于2024年底截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此举旨在平稳过渡新旧监管规则,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详细通知如下:

首先,针对新旧规则切换可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总局允许其在2025年1月15日前主动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政策沟通。金融监管总局将依据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制定并发布‘一司一策’的过渡期政策,旨在精准施策,减轻企业负担。

其次,对于已经享受过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总局明确规定,在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中,原则上不得享受比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更优惠的政策待遇,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连续性。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不同监管对象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路径。对于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需与总局机构监管司直接沟通,由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而对于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过渡期政策。

最后,通知强调,如《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以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此次过渡期的延长,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为充裕的时间适应新的监管规则,也为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多空间来优化和完善监管政策,共同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