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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确保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达到规定标准。

  南方财经12月20日电,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最新发布,该总局已于近日正式出台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出口信保公司需构建全面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以有效识别和管理各类潜在风险,并不断提升其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

  按照要求,出口信保公司需准确计提资本,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制并提交偿付能力报告,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资本规划,以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全面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具体而言,出口信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指标主要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且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首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其次,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需保持在100%及以上;最后,风险综合评级需达到B类及以上。

(文章来源:南方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