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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强调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需遵循审慎原则,完善投资决策保障机制,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简称《应用指引(4-6号)》),旨在规范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强化内部控制。

《应用指引(4-6号)》强调,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时,需遵循审慎原则,逐笔或逐个项目进行决策。为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并采用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方式,全面记录投资决策会议过程,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同时,投资决策结果需形成书面决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此外,《应用指引(4-6号)》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保障机制,涵盖文件管理、回避机制、项目团队责任制、决策执行跟踪督办以及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这些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降低投资风险。

在股权项目通过审批后,保险公司需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机构审批通过的条件执行。若投资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因素变更,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需及时评估该变更对投资方案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并向投资决策机构上报处理意见,以供审批。

此次《应用指引(4-6号)》的发布,不仅为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进一步规范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