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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对金融产品投资进行持续跟踪,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简称《应用指引(4-6号)》),为保险机构的金融产品投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框架。

  根据《应用指引(4-6号)》的规定,保险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时,需对每只已投资的金融产品实施持续的跟踪管理,并妥善保存相关跟踪记录与资料。一旦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动,或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等出现可能引发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相关岗位需迅速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约谈金融产品管理人、开展调查、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等应对措施。

  此外,《应用指引(4-6号)》还强调,保险机构应建立针对金融产品投资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该机制应涵盖风险情形识别、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目标设定、报告路线规划、操作流程设计以及处理措施实施等关键环节。在面临重大投资风险时,保险机构需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按照审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以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同时,保险机构还需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