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新政策,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公积金,参加自愿、退出自由,月缴存额可自主选择,并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提取与贷款政策。

中新网天津12月20日电(周亚强 刘峰奇)记者于12月20日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到最新信息,新制定的《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公布,并将于2024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将能够自愿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享受灵活的缴存与退出机制。

根据《办法》的具体内容,凡未纳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畴,且年满法定就业年龄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非全日制工作者、个体经营者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为天津市的灵活就业人群提供了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

在缴存额度方面,《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其中,月缴存额上限为天津市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24%,下限则为同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10%。同时,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办法》还明确了漏缴不补缴的原则,并规定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在提取与使用方面,《办法》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在满足租房、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等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在天津市购买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还贷能力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其收入进行核定。具体的提取与贷款政策将参照在职职工的相关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若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没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一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退出机制。

此外,《办法》还特别指出,在天津市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也可以按照此《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举措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提升了天津市的社会保障水平。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