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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从多个方面提出明确监管要求,旨在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内部控制,支持外贸企业“走出去”,助力外贸稳增长。

专门针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监管办法于12月20日正式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从多个方面对出口信保公司进行明确监管,以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和完善内部控制。

《办法》从职能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管理、激励约束和监督管理等多个维度,对出口信保公司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不仅立足于监管的实际需要,还结合了政策性保险公司的特殊性,旨在持续提升金融监管的质效。

《办法》共九章70条,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坚守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定位,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工具的作用,支持我国外贸企业“走出去”,助力外贸稳增长。同时,出口信保公司应通过提供信用保险等服务,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强调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结合,要求出口信保公司持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在风险管理上,要求建立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七大类风险内部管理要求,如保险风险、信用风险等。此外,还提出了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如产品开发与管理、承保与理赔管理、再保险管理以及准备金评估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在内部控制方面,《办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建立独立、集中化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并引入履职回避、内控评价等制度,规定内部审计对分支机构实现全覆盖,明确追责问责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对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内部审计,每三年实现一轮分支机构内部审计的全覆盖。

在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方面,《办法》要求出口信保公司以服务保险主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同时,对出口信保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在激励约束条件方面,《办法》提出,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体系,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绩效考核指标中,履行政策性职能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和合规经营类指标权重应当高于其他指标。同时,薪酬水平应当综合考虑政策性职能发挥情况、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出口信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出口信保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营业部。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