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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采取“一司一策”方式确定过渡期政策,以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

蓝鲸新闻12月20日讯(记者石雨)今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过渡期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

根据《通知》内容,原定于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将延长至2025年底。这一调整旨在给予那些因新旧规则切换而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更多的适应时间。对于这类保险公司,可以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沟通,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司一策”的方式确定其过渡期政策。同时,已享受过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在2025年的过渡期政策原则上将不会优于其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政策。

对于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进行沟通,并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其过渡期政策。而对于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要与属地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确定其过渡期政策。

回顾历史,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曾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及相关通知,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了新的规定,并要求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险公司,采取“一司一策”的方式确定过渡期政策。自2025年起,将全面执行规则Ⅱ。而此次过渡期的延长,也是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的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总局经审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

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指导保险公司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提升资本补充能力,进一步夯实稳健经营的基础,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图片来源:相关文件截图)(文章来源:蓝鲸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