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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新增“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并设立“S级”监管评级,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更精细的监管指导。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修订并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特别将“合作机构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两项关键内容纳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评级体系中。同时,为更精细地管理风险,新增了“S级”监管评级,针对那些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状况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过评估后可直接归为S级。

早在今年4月,新版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正式生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此次修订的监管评级办法需与最新的监管政策保持一致,确保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办法》依据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核心监管要求,并结合消费金融公司当前的发展实际,主要在三大方面进行了调整。首先,合理调整了评级要素,新增“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大维度,权重占比分别达到10%,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同时,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大评级维度,并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进一步提升了评级的精确度。

其次,优化了监管评级的级次设置,将评级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1-5级和新增的S级,其中2级和3级还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子级别。评级结果的数值越大,表示公司的风险程度越高。S级的设立,为那些处于困境中的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标识。

最后,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成为监管部门规划监管工作、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行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将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审慎性条件,助力实现更精准、更有效的监管。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