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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明确了保险资金在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及金融产品等领域的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简称“第4号—第6号应用指引”),为保险资金在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及金融产品等领域的内部控制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作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的配套文件,第4号—第6号应用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内部控制要求。自2016年1月起,原保监会已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前三号应用指引,构建了总指引与配套应用指引相结合的结构体系。

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重点强调了职责分工、授权批准、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控制及投后管理等关键环节。前三号应用指引已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等领域提出了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第4号应用指引指出,在股权投资方面,保险公司需关注资产负债错配、市场、流动性、法律合规及操作风险,并明确了直接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要点,包括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资产风险分类、揭示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和行业对投资项目的影响等。

对于间接股权投资,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跟踪评价投资机构履职情况,以提升企业价值并实现收益最大化。此外,第6号应用指引明确了金融产品投资的范围,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等,并要求保险机构遵循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关联交易控制机制,防止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