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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维度,并增设S级评级级别,针对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进行调整优化。

财联社12月20日讯(记者高萍)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在评级要素上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维度,同时增设了S级评级级别,并针对不同评级结果可开展的业务品种进行了调整与优化。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评级办法》的修订实施,旨在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并强化风险防控。新增的两个评级要素,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凸显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同时,新增的S级评级能够更好地反映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状况,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更为精准的依据。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将评级维度从五项扩展至七项,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信息科技管理,并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权重,以提高评级的颗粒度和精确度。这一调整有助于更全面、细致地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水平。

此外,修订后的《评级办法》还优化了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新增的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新增加的S级主要用于标识处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等特殊情况的消费金融公司。

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其中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修订,并区分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此次《评级办法》的修订也综合考虑了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情况,对不同评级结果的消费金融公司可开展的业务品种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基础业务,并经批准可开展专项业务;而4级公司仅能开展基础业务;5级公司的业务范围将受到严格限制,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评级办法》的修订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消费金融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