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修订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及《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香港证监会也同步修订了相关通函,旨在促进两地基金市场的互联互通。


  证监会官方网站今日正式修订并发布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与此同时,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局紧随其后,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的第十条内容进行了适应性调整。此次修订将原有规定中的“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相关现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证监会官方网站也同步发布了相关消息,基于对等原则,香港证监会同样修订并发布了《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该通函对内地互认基金在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投资者管理职能转授权限制以及基金类型等方面进行了对等性的修改,旨在进一步促进两地基金市场的互联互通。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