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新增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评级要素,优化评级级次设置,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以完善风险监管体系,促进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

在《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20日修订并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评级办法》)。这是自2020年试行版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大亮点:首先,在评级要素上进行了合理调整,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大要素,形成了七大评级维度,并重新分配了分值权重,其中“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占据较高权重,分别为25%和15%,“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被赋予15%的重要权重。这一调整旨在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在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

其次,优化了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新增的S级,其中2级和3级还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于重组、被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的机构,可直接列为S级。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发布同日,首家实施重组的消费金融机构——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捷信消金”)也应运而生。天津银行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称,将与包括京东集团旗下两家主体企业在内的多家企业共同参与捷信消金的重组工作。

最后,明确了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资源和采取措施的主要依据,并针对不同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实施细分管理和差异化监管手段。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开展基础业务和经批准的专项业务,而4级公司仅能开展基础业务,5级公司则将被严格限制业务范围。

此次《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不仅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还提升了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