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缓冲时间,确保平稳过渡至新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的重要通知。

通知指出,为应对行业现状与挑战,决定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5年底。此举旨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缓冲时间,以平稳过渡至新规。

具体内容如下:首先,受新旧规则切换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在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沟通,寻求过渡期政策指导,总局将于2月底前制定个性化过渡期政策。其次,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保险公司,在2025年的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其原过渡期最后一年所享受的待遇。再者,直接由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保险公司需与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确定过渡期政策;而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则需与属地监管局沟通,经初步方案审查同意后,再确定过渡期政策。

此外,通知还强调,如《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通知为准。

该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2月16日正式发布,旨在确保保险行业的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

(图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发布文件截图)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