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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明确操作流程要求,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旨在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于12月20日发布消息,该总局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此通知旨在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及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早在2015年,监管部门就已经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前三号应用指引,为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次发布的4-6号应用指引,则针对之前未覆盖的非标准化资产领域,明确了从项目筛选到投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要求。

具体来看,第4号应用指引明确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在开展不动产投资时,必须满足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确保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同时,保险公司还需关注包括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在内的多种风险。

第5号应用指引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对项目进行后续管理,包括监测不动产市场情况,持续跟踪关注不动产项目的管理运作与投资收益达成进度,以及定期评估投资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此次《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并推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未来,金融监管总局还将继续加大制度供给,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助力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从而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质量。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