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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强调保险机构在金融产品投资时需全面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并构建关联交易控制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为保险机构在金融产品投资领域的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该指引强调,保险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时,需全面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为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险机构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构建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并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及报告等职责,有效防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同时,指引明确指出,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违规融资。

  在决策与授权体系方面,保险机构需建立分工明确、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三道监控防线充分发挥作用,各职能部门间密切配合,独立出具专业意见。

  此外,保险机构还需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金融产品投资的配置比例,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金融产品,保险机构需按照穿透原则,深入识别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准确把握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