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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明确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各项规定,包括登记备案、活动规范等,并强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与协调配合职责。

财政部网站12月19日正式发布消息,为更好地规范并引导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提升其管理与服务质量,财政部已于近日颁布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财会〔2024〕23号,简称《管理办法》),并宣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管理办法》内容详尽,涵盖四大核心板块。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划分,包括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及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等。其次,登记和备案章节详细规定了设立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受理部门、申请材料的格式与提交要求、办理期限等,同时明确了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具体规定。再次,活动规范部分则对代表机构的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活动计划调整以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最后,附则部分则对代表机构业务活动领域不再属于财政部门业务范围时的处理要求进行了说明。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强化指导力度,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指导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严格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二是加大监督力度,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制度的要求,监督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在境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对于发现的未经登记或备案即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会计组织,以及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违法行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图片来源:财政部官网,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