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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私募基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办理赎回和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受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财中社12月20日电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一则公告,披露了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现金流管理1号私募基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于2024年12月20日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公告内容,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该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未能充分履行诚实信用和谨慎勤勉的义务;其次,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不当之处,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江苏证监局在公告中明确要求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高度重视此次监管措施,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同时,该局也赋予了被监管对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如对该监管措施存在异议,江苏金百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了市场各方,资产管理行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管机构也应继续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文章来源:财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