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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并发布《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明确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及临时活动备案要求,旨在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中外会计领域交流与合作。

  财政部网站12月19日正式发布消息,为加强对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业务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财政部已制定并发布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据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20年以来,已有7家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了11家代表机构,财政部作为这些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给予了正式批准。结合近年来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业务活动的管理实践,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临时活动备案的具体要求,这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中外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该负责人详细阐述了《管理办法》的四项主要内容: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以及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二是登记和备案,详细规定了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受理部门、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格式、办理期限、登记流程,以及代表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流程,同时明确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相关要求。三是活动规范,对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的报送、调整以及年度工作报告的提交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附则,针对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业务活动领域不再属于财政部门业务范围的情况,明确了相应的处理要求。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该负责人强调,需加大指导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指导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严格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同时,要加强监督力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指导并监督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在境内依法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此外,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于发现的未经登记或备案就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会计组织,或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其他行为的情况,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