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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21号公告,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包括缴费、投资、领取环节的税收规定,以及税前扣除凭证要求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个人养老金个税优惠新政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24年12月12日联合发布了第21号公告,正式公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详细内容。该公告旨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落地。

公告明确指出,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具体而言,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每年限额12000元,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投资环节中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领取环节,个人养老金将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个人需凭借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进行扣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其缴费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纳税人需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相关凭证,由扣缴单位办理税前扣除。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其缴费将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交换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确保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则需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将密切配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也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执行新政。

此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将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障选择。

(图片来源于财政部网站,政策内容详情请访问财政部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