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自然资源部近期出台《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和《技术指南》,旨在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解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遇到的共性难点和问题。

针对近年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矿产资源行政执法案件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方面遇到的共性难点,自然资源部近期出台了《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下称《认定办法》)和《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技术指南》(下称《技术指南》)两份文件,旨在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破解执法难题。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指出,这两份文件的出台,对于矿产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具有重要意义。针对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及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认定,这两份文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据该负责人介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联合印发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完善。然而,近年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仍面临一些共性难点和问题。为此,《认定办法》规定,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认定工作,原则上由办案单位按照认定规则直接进行。难以认定的,以及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等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向采矿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认定报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成立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委员会,通过集体会审或会签方式,审查相关调查核算报告,并出具认定报告。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或难以查证的,则根据矿产品数量和价格认定。对于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则根据矿产资源破坏量和矿产品价格进行认定。

同时,《技术指南》对价值调查核算报告的编制进行了规范,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资源量估算等环节,结合矿产品价格,调查核实相关价值。报告编制单位需承诺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加盖公章。

多位法律界和矿业界专家对此表示肯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部主任曹旭升认为,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恰逢其时,有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鉴定不一、裁判不一的问题。他强调,办案机关人员应具备矿业教育背景或从业经验,以确保专业、科学、严谨、高效的认定工作。同时,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单位及其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并恪守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

此外,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德胜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副总工程师王保良也表示,办理矿业案件需要深刻认识案件本身,讲究策略和技巧,并强调专业支撑的重要性。王保良特别指出,非法采矿案件中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来回答。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