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12月1日起,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全面实施,旨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激励企业提升用水效率,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文章探讨了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的差异及水资源税改革的原因。

杨孟著

自12月1日起,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进入新阶段。此举旨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节水改造提升用水效率,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对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办法规定,水资源税将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及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税额。

从量计征,即以实物量单位作为计税依据,固定单位税额为适用税率。这种方式下,资源使用量与资源税额直接相关,反映了企业资源使用量与税收负担的线性关系。然而,从量计征难以准确反映资源价格变动和稀缺程度,资源税收入难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缺乏税收收入弹性。相比之下,从价计征能够消除这一弊端,从根本上体现税收收入弹性原则。

尽管从价计征具有诸多优势,但水资源税为何仍选择从量计征?这主要归因于以下三点:首先,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缺陷,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竞争性交易,价格发现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其次,水资源具有同质性和可再生性,不存在级差收入,无法确定反映级差的“价”。最后,水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等环境政策工具需要协同作用,从量计征下的差别税额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在实践中,征收水资源税有助于还原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真实反映水资源消耗和水生态补偿的完全成本,进而形成“倒逼”机制,促使企业改进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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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