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问题备受关注,监管部门加大惩治力度,坚持零容忍原则,加强行刑衔接,推动全链条追责,完善综合惩防体系,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报记者吴晓璐

财务造假作为资本市场的“毒瘤”,不仅侵蚀了市场的诚信根基,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治措施,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显著增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的相关负责人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财务造假法律认定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上强调,要坚持“零容忍”原则,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惩治和预防力度。在刑事追责方面,需注重三方面:一是加强行政与刑事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做到“应移尽移、该捕则捕、该诉则诉”;二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坚持全链条惩治和预防,确保无遗漏、无死角。未来,司法办案机关将与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情形,完善宽严标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为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今年以来多次发文加强综合惩防工作。从4月份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到5月份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到7月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及8月份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发布的《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的不断完善。

财务造假并非一项独立罪名,其涉及的刑法条款主要包括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然而,实践中财务造假案的刑事追责比例较低,主要原因在于行政与刑事的证据标准差异、移送程序复杂、立案标准不明确以及刑事责任要求的严重性和后果更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指出,财务造假案件刑事处罚比例低的原因还包括移送程序复杂、缺乏有效沟通衔接,以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行为严重性和后果要求上的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检发布的《解答》在很大程度上细化了相关立案标准,有助于提升刑事追责效率。

随着惩治力度的不断加大,财务造假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为最高检设立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之一,近年来受理的证券期货类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其中财务造假案件比例逐年上升。

从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财务造假呈现出集团化、产业化、链条化的特点,危害性大且获利巨大。因此,必须全链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目前,刑事处罚主要集中在打击“首恶”,而对于中介机构等“帮凶”,《解答》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详细阐述了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定罪问题以及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表示,在追究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同时,需要加大对中介机构中参与主体相关个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和打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也强调,应区分正常的执业行为或经营行为与恶意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

加强行刑衔接是提高违法成本、破解财务造假刑事追责问题的重要方式。目前,行刑衔接方面主要存在造假认定和法律衔接两大问题。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建议,应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评估监管规则,加强对会计准则实施的指导,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提升企业财务会计规范化水平。同时,严格明确规范信息披露的条件、规则和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指出,证券法和刑法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追责方面存在错位。未来,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出台更多举措以打击财务造假行为。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