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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条件及期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为企业过程中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指出,对于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自其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若在此期间完成转制,其自用房产也将免征房产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等领域的事业单位,可选择整体转制或剥离转制。整体转制涉及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等整体转为企业;剥离转制则涉及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公告还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的条件,包括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已核销事业编制、已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此外,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也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则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若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相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不符合公告规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享受优惠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