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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通知,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制度全国实施,优化产品供给并纳入国债、指数基金等,同时放宽提前领取条件。

1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标志着自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制度将不再局限于36个先行试点城市(地区),而是面向全国范围推广。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一项个人自愿参与、市场化运营、并由国家政策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可在特定账户中自愿存入一笔资金,每年上限为12000元,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到达退休年龄时,这笔资金将成为个人养老金的一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与普通银行理财基金或商业保险相比,个人养老金缴费可享受延期征税的优惠政策。

为推动个人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产品供给,在现有的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基础上,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和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并更新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这一举措旨在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以增强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

此外,通知还放宽了个人养老金的提前领取条件。除了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境)定居外,若参加人患有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均可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这一调整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通知》还强调了金融机构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中的角色和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咨询服务,并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顺利运行,相关部门将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并促进制度的规范运行。此外,还将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和经营主体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