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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布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等。

中新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赵建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此公告旨在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为企业后,能够享受的一系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详细列出了两大税收优惠措施。首先,对于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的企业,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对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同样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这些优惠政策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顺利转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等领域。转制方式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整体转制如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等将整体转变为企业;剥离转制则涉及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公告还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包括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对于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转制文化企业,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公告强调,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照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未经认定或不符合公告规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将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享受优惠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对于已转制企业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