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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国刚因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

  新华社成都12月11日电 12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涉嫌受贿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纪国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同时,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此外,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至2022年,纪国刚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股权转让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总额高达人民币4398万余元。特别是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纪国刚担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时,在支付债券承销佣金和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纪国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纪国刚在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