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双宁贪污受贿案宣判:获刑十二年,罚款百三十万
AI导读:
2024年12月10日,唐双宁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和一百三十万元人民币罚款。唐双宁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并为他人提供职务调整和贷款帮助,收受贿赂。
2024年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唐双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最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同时,唐双宁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也被依法追缴,分别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双宁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价值人民币301.5万元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此外,在2000年至2017年间,他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双宁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然而,鉴于唐双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故对其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最终,法庭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次宣判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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