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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证监局对中银证券及项目负责人开出罚单,因其在企业挂牌期间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天海流体因新三板挂牌时未如实披露实控人股份代持行为受到公开谴责。中银证券在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疏忽。

财联社12月10日讯(记者赵昕睿)安徽证监局于12月9日对中银证券及其项目负责人开出罚单,原因是在企业挂牌期间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此次处罚针对的是中银证券在推荐天海流体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疏忽。

罚单指出,中银证券在对天海流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核查中存在不充分的问题,而项目负责人周培对挂牌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此外,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时,也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完善公司治理。由于中银证券与项目负责人周培违反了上述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据企查查显示,天海流体于2015年5月挂牌,中银证券为其主办券商。而在此之前,天海流体已因在新三板挂牌时未如实披露实控人股份代持行为而受到公开谴责。全国股转公司于今年4月29日对天海流体作出处罚,指出其在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未如实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历史沿革。

具体而言,天海流体时任董事长王胜原代赵敏持有公司股份685.80万股,代持比例为76.20%,但天海流体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未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直至2019年9月,双方股份代持关系解除,并于2023年12月补充披露了相关信息。基于上述违规情形,天海流体、王胜原、赵敏均被公开谴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在中银证券被罚的案例中,其出具的推荐报告及后续反馈意见回复中均未提及天海流体的股份代持情况。尽管中银证券在报告中表示对天海流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了解了公司历史沿革情况,但在披露股权事项时却遗漏了代持情况。这进一步加剧了天海流体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

值得注意的是,天海流体于2023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北交所上市议案,并于同年12月22日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然而,在公司补充披露股权代持及解除公告的同月,却收到了处罚决定。这一处罚是否会影响天海流体的上市进程,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