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多家互联网平台企业、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及从事第三方测评的个人与组织共同成立“第三方测评诚信自律同盟”,旨在推动该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化与有序化发展,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当“买前看测评”成为消费者的新风尚,第三方测评机构的角色与责任便愈发凸显。近日,多家互联网平台企业、网络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及从事第三方测评的个人与组织,携手成立了“第三方测评诚信自律同盟”,旨在推动该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化与有序化发展。

这一自律联盟作为行业自治的新尝试,通过向市场和消费者展示其态度,试图对现有的测评业态乱象进行有效督促和约束。然而,其实际效果仍需进一步观察。

在互联网生态下,“货比三家”的传统购物习惯已演变为对第三方测评的依赖。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消费者往往陷入选择困难,而第三方测评机构则通过提供评测服务和发布同品类榜单,满足了市场的内生需求。消费者通过“用脚投票”,对第三方测评的公正性和中立度进行常态化评判,实现市场淘汰。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第三方测评这一新兴业态,基础性的监管执法规范已有所涉及。2023年5月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费测评等附带购物链接的发布行为属于商品推销性质的广告,要求广告发布者“显著标明广告”。而《第三方测评诚信自律同盟公约》则作为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的规范,要求测评内容发布者在发布营销类测评内容时,应以适当方式标明或作出含有广告的提示。

然而,对于“以适当方式标明”与“显著标明”之间的尺度差异,引发了诸多讨论。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底线要求的性质。因此,行业自律性质的文本语言应尽可能降低模糊性表述,以减少争议。

在约束力有限的行业自律之外,市场监管层面的持续发力也至关重要。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严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第三方测评从业者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那么,如何界定“适当方式”是否满足并超过规范层面的“显著性”要求,成为行业发展的一个隐忧。

第三方测评的涌现是消费市场对商品评价公正性的客观需求。然而,真正的独立、公正第三方评价应区别于以商养测、以测养商等伪测评主体,以公正、专业的测评声誉赢得市场。在此过程中,测评行业的道德自律应减少模糊立场,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