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消除权归属及名誉权探讨
AI导读:
个人征信系统在现代社会至关重要,一旦受损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活动。河南省渑池县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涉及某商业银行错误将原告列入不良征信记录。文章探讨商业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及名誉权问题。
个人征信系统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经济身份证”的角色,一旦受损,将极大阻碍公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涉及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消除问题。
原告王某因被某商业银行错误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遂将银行诉至法院。王某声称,他从未为任何人提供过借款担保,也未在任何担保合同上签名,但银行却以他为李某担保的贷款逾期为由,将其列入不良征信记录。王某指出,该笔贷款的到期日为2012年3月27日,保证期间为到期日起两年,期间银行未向其主张过权利,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院审理发现,王某所述属实,银行确实存在伪造担保事实的情况,导致王某产生不良征信记录。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银行将于2025年4月30日前履行报送消除王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
此案引发了对商业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讨论。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日常运行和管理。商业银行作为数据报送者,有如实报送的义务,但不具备直接改写或删除数据的权利。
同时,针对商业银行未及时变更、删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是否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问题,法官指出,名誉是基于客观事实发生的社会评价,商业银行不具备改变自然人因未清偿债务造成的社会评价的责任和能力。因此,当事人以其还款责任已免除、银行未及时报送相关变更信息为由,请求银行恢复名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法治日报相关报道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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