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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法院通报一批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涉及知名演员景甜和影视明星陈莎莎,提醒商家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附上明星照片、配以醒目的“明星同款”标签,已成为众多商家促销产品的惯用策略。然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近日,望城区法院通报了一批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件,再次敲响了警钟。这批案件共涉及30起,其中26起涉及知名演员景甜,4起涉及影视明星陈莎莎(艺名陈紫函)。

景甜作为中国内地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影视演员,其肖像被多家电商平台店铺未经授权擅自用于商品宣传,商品名称中标注“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字样,以此推广所售卖的服装。同样,陈莎莎的肖像也被4家店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

在发现肖像权被侵犯后,景甜和陈莎莎选择将对应商家起诉至望城区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宣传服饰商品销售,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0.8万元至2.7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并连续10天在店铺主页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法官指出,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关乎个人形象与名誉,并蕴含着潜在的经济价值。肖像权的侵犯在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本身,保护范围不仅限于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因此,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公民,其肖像权都受到法律保护。商家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次通报的案件不仅提醒了商家要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健康商业秩序,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支持。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消费者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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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