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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笔者认为,应强化对违规入股、突击入股的穿透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两份针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当前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强化对违规入股及突击入股行为的穿透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

公告显示,部分证券从业人员通过违规手段成功入股,并在事后收回款项,虽无违法所得,但仍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理。该条款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等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规入股、突击入股行为通常发生在企业上市前夕,相关从业人员以低价入股,待企业上市后获取巨大利润。若企业上市失败,则按原价回购股份,这种利益捆绑可能导致从业人员丧失独立性,影响保荐机构对拟上市企业风险的客观判断,进而侵害投资者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与违规炒股存在本质区别。违规入股是成为拟上市企业的原始股东,持股成本极低,存在巨大的套利空间;而违规炒股则是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持股成本与其他投资者无异。

笔者认为,《证券法》应单独设立针对违规入股、突击入股的禁止性条款及处罚条款,以更严厉的处罚力度打击此类行为。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例外规定,明确具体监管要求,强化卖出环节的监管,防范利用信息优势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突击入股行为的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各方应共同努力,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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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