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河南省渑池县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涉及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消除问题。商业银行不能消除个人征信记录,仅能按程序履行报送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

个人征信系统已成为现代生活中的“经济身份证”,一旦受损,将对个人社会经济活动产生深远影响。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涉及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消除问题。

原告王某在接到某商业银行电话,得知自己因担保贷款逾期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后,紧急咨询律师。律师指出,不良征信记录将影响信用卡办理、贷款申请、出行限制及子女政审等。王某核实后发现,该笔贷款到期已久,且保证期间已过,商业银行未向其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免除。

王某因此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王某声称,自己从未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也未在任何担保合同上签名,认为银行伪造担保事实,严重侵害其名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银行将于2025年4月30日前履行报送消除王某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时有发生。然而,商业银行并无直接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权利。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其日常运行和管理。商业银行作为信息报送者,需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承办法官葛秋燕强调,个人信用至关重要,需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良好信用记录。商业银行在自然人清偿责任免除后,具有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但商业银行未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并不直接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因为名誉权基于客观事实发生,商业银行无法改变因未清偿债务造成的社会评价。

(图片来源:法治日报,文章来源:法治日报,内容有所修改,但确保核心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