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监管力度
AI导读:
证监会公布两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股份的行政处罚,引发对强化穿透监管的讨论。文章提出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区分违规入股与违规炒股的性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两份针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举再次引发了业界对强化违规入股、突击入股穿透监管力度的讨论。笔者认为,当前监管环境亟需对此类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约束和管理。
根据公告内容,部分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后,虽最终收回款项并未获得违法所得,但其行为仍被视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因此受到了数额不等的行政罚款。这反映出在证券市场中,违规入股行为依旧存在,且监管层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加强。
《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等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这一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部分证券从业人员却选择铤而走险,违规入股拟上市企业,试图通过企业上市获取巨额利润。
突击入股作为私底下的暗箱操作,其性质与保荐机构跟投制度截然不同。前者可能让证券从业人员偏离客观、公正立场,丧失独立性,进而影响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风险的客观判断。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市场不公和利益掠夺。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还可能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当证券从业人员向拟上市企业索取或非法收受股份时,若其从中所获非法利益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此罪。这进一步凸显了违规入股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与违规炒股相比,违规入股、突击入股在性质上大有不同。前者是成为拟上市企业的原始股东,享有巨大的套利空间;而后者则是在股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行为,持股成本与其他投资者并无区别。因此,对于这两类行为,《证券法》应分别作出规定,并加大对违规入股、突击入股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目前《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作出了例外规定。然而,这一例外规定的具体内容尚待完善。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账户、交易申报制度,强化卖出环节的监管,以防范和避免利用信息优势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入股、突击入股的穿透监管力度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确保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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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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