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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4月10日起,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对“在途货物”可申请豁免。文章详解了执行细则,包括申报要求、豁免申请流程及加工贸易管理调整。

  中新网4月9日电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这一举措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对中美贸易关系。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的“在途货物”,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关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所有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将在现行征税方式及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额外关税。

  二、对于“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豁免本次加征的关税,但需核实货物运输情况,确保货物在指定时间前启运并申报进口。

  申请豁免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完成进口申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内销进口申报。

  三、申请豁免关税的进口企业,需按指定要求申报进口货物,包括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并提交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四、对于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且符合“在途货物”规定的货物,进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但具体管理要求有所调整,包括保税流转限制和专用手(账)册管理等。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