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市场影响深远
AI导读:
海关总署发文称,自2025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对在途货物可申请不加征关税。此举将对中美贸易产生深远影响,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海关总署4月9日发文称,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这一举措将对中美贸易产生深远影响,引发市场广泛关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现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此举旨在保障在途货物的合法权益,减少政策变动对企业的影响。
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
其中,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出声明,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并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对于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该时间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确认有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具体管理要求包括: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对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确保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备案。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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