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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并鼓励在自贸试验区等区域设立,规定审批时限,加强监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中医管理局、市疾控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医疗领域的对外开放。

根据方案,上海市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且不包含并购公立医院),并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区等开放试点区域、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以及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中心城区设立此类医院。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的外商独资医院不超过2家。

外商独资医院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和运行,可设立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或康复医院,级别为三级,但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等。同时,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

方案还规定,医院可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但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需接入市、区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需位于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医院可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并鼓励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

在审批时限方面,方案提出对申请设置的外商独资医院,区卫生健康委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初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申请执业登记的外商独资医院,市卫生健康委将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图片链接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