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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并鼓励在特定区域设立,旨在丰富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

新华财经上海1月8日电 1月8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标志着上海市在外商独资医院领域的进一步开放,旨在丰富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指出,允许在上海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并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区等特定区域,以及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域和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中心城区设立此类医院。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不超过2家。

对于投资主体,通知设定了严格条件。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且需满足以下要求: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能够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此外,通知还详细规定了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和运行条件,包括医院的经营性质、类别、级别、诊疗科目等,并明确了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同时,通知还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等,但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在管理措施方面,通知要求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外商独资医院的审批部门、现场审查、社会公示、审批时限、证照有效期和办事流程等。

此次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同时也将对外商独资医院在上海市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