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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条,全面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药代表的行为,明确九大禁止性情形,加强多部门齐抓共管。

11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医药行业的合规管理树立了新的标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深入解读发现,该《征求意见稿》共计六章三十五条,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医药代表的行为规范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其中,针对医药代表,明确列出了九大禁止性情形,旨在进一步规范其行为。

资深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健康局原副局长徐毓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相较于之前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更为完整、全面,且操作性更强。特别是明确了行纪行刑衔接,若执行到位,将有效提升对违规行为的震慑效果。

在医药代表的定义上,《征求意见稿》相较于《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调整,将其定义为“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这一表述更加准确,且范围更广。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情形,包括禁止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各种形式的财物和利益,以及参加其安排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等。徐毓才指出,这些规定与当前医药反腐的深入有关,旨在弥补过去的一些管理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信息安全问题,禁止医药代表擅自泄露患者信息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同时,对于捐赠、资助、赞助等行为也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禁止以附加销售条件等方式变相输送利益。

在部门职责分工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等多个部门的职责。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徐毓才认为,这种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方式有助于避免职责不清等问题,确保医药代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内容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