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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为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政策,简化了退税流程,提高了资金流转效率。

【大河财立方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的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公告。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采用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施“离境即退税”政策。

具体而言,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极大地简化了退税流程,提高了资金流转效率。对于已实现销售的货物,纳税人可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尚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则采取“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的方式,即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为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了出口预退税的核算要求。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这一核算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若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核算,税务机关将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待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此外,公告还详细规定了纳税人办理出口预退税申报的具体要求,包括在申报明细表中填写特定标识、区分未实现销售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申报、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或关联号等。同时,对于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时货物销售情况的处理方式,以及纳税人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或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的操作流程,公告也进行了明确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采用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时,除需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外,还应根据特定规定执行相关操作。例如,在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情况下,纳税人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单证备案;同时,纳税人还需将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纳税人应依法如实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税务机关将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对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情况,税务机关将进行核查排除后再行办理。同时,公告还明确了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以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具体要求。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无疑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预计将有更多企业受益于这一政策调整,进一步推动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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