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招标时间期限规定引热议
AI导读:
来自四川成都的网民指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的招标时间期限与现行项目招标时间期限存在冲突,呼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交通运输部对此进行了详细回复。
据中国政府网1月2日消息,来自四川成都的网民“斯措”指出,当前众多公路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者或投资人招标时间期限符合招标法规定,即招标文件的发布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但并未要求达到四十五个工作日。然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却明确要求招标文件的发售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这一规定与当前众多项目的招标时间期限存在冲突。为此,“斯措”呼吁相关部门尽快明确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以推动投资项目尽快落地。
交通运输部对此进行了详细回复。回复指出,经营性公路建设既可以遵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机制,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也可以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等规定,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确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合理,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同时,《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其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至潜在投标人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则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因此,对于经营性公路招标人而言,若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其招标时间期限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选择投资人,则需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还需遵循《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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