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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明确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可享受政策支持,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优化申领条件,支持以旧换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转发了由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所有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无论是否为进口,只要在本市使用,均可享受政策扶持。

新的政策在延续上一轮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专用牌照额度的免费支持。具体来看,政策修订主要涉及两大方面:

首先,针对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条件进行了优化。对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其申领条件由原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放宽至“自申请之日前48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

其次,对于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置换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用户,政策也给予了支持,允许其申领免费专用牌照额度。不过,增购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用户仍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名下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也“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但对于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或“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若其转让或报废名下使用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并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的,政策同样支持其免费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