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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深圳将取消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并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及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将遵循财政部、税务总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简化税收流程,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转让住房行为,将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制度,具体以转让收入的1%作为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标准。这一调整取消了原先针对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1.5%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而其他个人所得税政策则保持不变。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免征增值税;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则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契税方面,深圳市将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个人,若房屋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契税税率将减按1%征收;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契税税率将减按1.5%征收。对于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若房屋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契税税率将减按1%征收;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契税税率将减按2%征收。

此次政策的调整,不仅简化了税收流程,还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为购房者提供更加清晰、透明的税收政策环境。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