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国企员工持股操作指引
AI导读:
宁夏日前印发并实施《自治区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操作指引》,明确员工持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范持股行为,支持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持股,并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
为推动区属企业有效激发创新活力,宁夏回族自治区日前正式印发并实施了《自治区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操作指引》。该指引详细阐述了员工持股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旨在规范区内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持股行为。
据自治区国资委介绍,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和出资新设方式,以岗定股并动态调整,确保持股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同时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防止持股固化僵化。
宁夏明确,企业应严格控制持股员工范围,坚持骨干持股原则,避免全员持股或平均持股。参与持股的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劳动模范等,并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宁夏还规定,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企业改制,并在必要时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持有子企业股权,可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但不得作为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在持股员工范围方面,宁夏进一步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不参与员工持股。若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工作,只能由一人持股。
针对股份来源、比例限制、出资价格及方式、股权流转、股权分红等股权管理关键事项,宁夏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确保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企业,在严格控制范围的基础上,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影响的技术、市场和管理骨干,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可适当提高,但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操作指引》还提出,在员工入股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同步开展员工持股的,骨干员工与非国有股东同股同价。
在缴纳出资方面,员工出资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或与其他股东同步缴纳。对于科技型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若其他股东一次性缴纳出资,经股东协商一致,员工出资可分期缴纳,但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30%,其余资金需在首期出资到位之日起一年内缴纳。
宁夏还表示,将优先支持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特别是所在行业有较好市场预期、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以及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轻资产、中小规模的科技型企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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