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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法院审理一起户外运动保险赔付争议案,被保险人游泳时突发死亡,保险公司因死因不明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支付6万元赔偿金。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户外运动保险赔付的案件。被保险人李某在户外游泳时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15万元。

李某在游泳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上岸后倒地不起,送医抢救无效身亡。其家人依据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为意外伤害,而李某的死亡原因不明,故拒绝赔付。

在双方交涉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告知李某家人可通过尸检确定死因,李某家人也未主动进行尸检。因此,李某的直接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无法确定是否为运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自身疾病导致猝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李某家人可进行尸检,且李某家人也未进行尸检,导致李某死因无法确定。根据现有证据,李某死亡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额4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李某家人6万元赔偿金。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提醒,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保险公司应主动释明,投保人或受益人也应积极进行鉴定,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通讯员廖珂尧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