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因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

2024年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其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也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连舸在2010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银行担任的多项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同时,刘连舸在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推动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导致本金损失达人民币1.907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刘连舸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但鉴于其罪行严重,法庭仍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图片已省略以保持内容精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