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惩戒助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AI导读:
金融惩戒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中发挥作用,央行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不采取“一刀切”风险防范措施,《惩戒办法》明确了不同惩戒对象的惩戒措施和期限,确保惩戒适度性。
金融惩戒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扮演着关键角色。11月26日,公安部携手多部门共同发布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的详细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谈及金融惩戒措施时强调,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的治理中,央行高度重视精准治理工作,并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精准评估账户涉诈风险,避免采取“一刀切”的风险防范措施。
澎湃新闻观察到,《惩戒办法》从第五条至第八条详细列出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实施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具体而言,《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将面临为期3年的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同时,对于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组织者,将适用为期2年的金融和电信网络惩戒,并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些措施体现了对不同惩戒对象的差异化处理,确保了惩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惩戒办法》在运用多种惩戒措施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惩戒对象的基本金融和通信服务需求,以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例如,被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间仍可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并可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指出,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金融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需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对被惩戒对象采取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支付账户业务、暂停新开立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为确保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还规定,在惩戒期间,被惩戒对象的基本生活支出和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均可正常办理和使用,以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造成过度影响。
杨青还提醒广大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出售、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也不要提供收款码用于接收或转移不明来源的资金,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在谈及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中的角色时,杨青表示,央行将继续指导这些机构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技术防范建设,并畅通群众申诉救济渠道,以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并保护群众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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