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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公布一则判决案例,某航空公司“乘机购酒”活动引发消费者与航空公司法律纠纷。消费者李先生因未能预约成功购酒起诉航空公司,一审判决航空公司交付茅台酒,二审改判驳回李先生诉求。


1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布的一则判决案例显示,某航空公司通过APP举办的“乘机购酒”活动引发了一场消费者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2019年11月,该航空公司推出活动,会员购买并乘坐其实际承运的贵州进/出港航班后,可通过预约系统以每瓶1499元的价格购买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每张登机牌可提6瓶。

李先生积极参与了此次活动,在一个月内乘坐贵阳进出港航班60余次,并成功预约购酒304瓶。然而,随着航空公司不断发布新的活动规则,李先生在11月23日至30日期间购买的13张机票虽符合购酒条件,却未能预约成功。航空公司解释称,根据新规则,预约不一定成功,且李先生高频乘坐航班,购酒目的并非自用,不符合活动资格。

对此,李先生不满并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航空公司以1499元的价格向其出售78瓶茅台酒。一审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向李先生交付52瓶茅台酒,但航空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应结合合同性质确定。法院认定,涉案的预约购酒格式条款并非无效,因为航空公司已明确告知预约不一定成功,且李先生了解活动规则变化。此外,李先生的主要合同权利并未被限制或排除,其已行使预约权利,预约结果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衡量。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此案提醒经营者应秉持公平原则制定格式条款,避免内容不当导致条款无效,同时也提示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遵守诚信原则。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