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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员工违规代客理财,导致投资者田女士损失惨重。法院最终判决投资者、理财经理及信达证券均承担相应责任。

“代客理财”禁令之下,券商员工违规操作仍时有发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资者田女士起诉信达证券及其营业部、理财经理,称理财经理推荐的“内部基金”实为市场流通基金,且后期擅自购买股票导致全部亏损,要求赔偿损失249.62万元。

田女士表示,自2012年起,她在信达证券开立基金账户,理财经理张某辉谎称购买的基金为“内部基金”,包赚不赔。在获取信任后,张某辉擅自将基金变更为股票,并编造虚假信息。田女士在2016年7月后投入的432万元本金中,仅赎回197万元本金及8.65万元收益,剩余本金及承诺收益未赎回。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田女士发现账户余额仅剩1239.94元。

信达证券及营业部回应称,已尽到风险警示和合规操作告知义务,张某辉仅为普通营销员工,田女士账户交易为网上委托、自行输入密码完成,不能证明是张某辉或信达证券操作。同时,田女士在开户时已进行风险测评并签字确认了解风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辉作为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在田女士办理投资开户过程中现场协助办理业务,并一直担任其客户经理。自2012年4月开始,田女士口头委托张某辉代替其进行理财,张某辉承诺田女士可以获得相应的预期收益。2016年7月后,由于股市下跌,张某辉无法按时赎回田女士的理财产品。

法院认为,田女士在明知张某辉作为证券工作人员不得代客理财的情况下,仍然自行输入账户密码委托张某辉进行理财,并在客服回访中隐瞒该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财产损失的60%责任。张某辉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明知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对田女士承诺预期收益并代其进行基金和股票操作,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未尽到管理及监管职责,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辉赔偿田女士68.68万元,信达证券阜新营业部赔偿22.89万元,信达证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双方均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虽有瑕疵,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