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近期,提前还房贷热度不减,部分个人通过经营贷转房贷以降低利息负担,但风险也随之显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例,借款人因违规转贷被判清偿借款本金及罚息。监管部门正严查违规转贷行为,提醒消费者警惕风险。

  提前还房贷的热度仍在持续发酵。自去年开始并延续至今的提前还贷潮中,部分经营贷转贷的现象逐渐显现,且有中介持续诱导个人进行转贷操作,以降低利息负担。

  个人在获得经营贷后,转而用来偿还房贷,这一行为究竟暗藏哪些风险?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相关案例。案例中,借款人肖某联合保证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经营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80万元,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然而,后续银行查证发现,肖某将部分约定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挪用于偿还房贷,并且在银行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时,肖某拒绝配合。

  因此,银行迅速采取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并主张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肖某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若肖某不履行债务,银行则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享有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作为保证人的某公司也需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80万经营贷违规还房贷,法院已作出判决!

  近年来,“房奴”们频繁收到中介机构推销经营贷的信息。例如,有中介机构声称:“经营贷年化利率低至2.8%,100万贷款月供仅需2300元,征信良好且在深圳有房即可办理。”面对这样的诱惑,不少人心生疑虑:个人获取经营贷后转而用来偿还房贷,这种做法是否安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最新公布的法院判决案例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案例详情。肖某作为借款人、某公司作为保证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共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80万元,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60个月。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某公司则作为连带保证人。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提前行使担保权等。

  然而,后续银行提交给银保监部门查证的情况显示,肖某确实将部分贷款挪用于偿还房贷。因此,银行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配合。于是,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终,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肖某需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借款本金及罚息,并明确了银行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以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而推出的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法官还强调,提交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既是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也是其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举证责任,结合银保监部门查证的事实,法院认定肖某存在违约行为,并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司法态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

  监管部门严查经营贷违规转贷行为

  近日,有媒体记者在某国有大行深圳福田一家支行咨询提前还房贷事宜时,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在问及提前还贷资金来源时,会特别询问客户资金是闲置资金还是经营贷而来的资金,并要求客户签署承诺书,承诺提前还贷资金不属于经营贷资金。

  同时,该银行工作人员还透露,一些经营贷客户也会面临监管的抽查。如果被抽中,将需要前来说明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流向。如果不能证明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则可能面临收回贷款的惩罚。

  经营贷之所以纷纷转用于偿还房贷,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存在利差。尽管房贷利率持续下调,但2018年至2021年期间办理的不少地方房贷利率仍高达5%~6%。即使跟随LPR下调,此前购房者所加的基点仍然较高。而疫情期间,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营贷利率不断下调,一些经营贷利率已降低至3.6%左右,且银行经营贷业务额度充足。

  在存量房贷利率与经营贷利率倒挂的背景下,一些中介机构开始提供帮助个人客户伪造公司资料、申请银行经营贷款以偿还长期房贷的业务,从而降低利息支出。然而,这种行为存在极大风险。

  今年2月9日,央行、银保监会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针对部分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款的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加强风险警示;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及时查处违规中介并披露典型案例。

  此外,今年2月10日,辽宁银保监局也发布了《关于提前还贷或转贷的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警惕违规“贷款中介”以“利率低”“期限长”“放款快”为由诱导消费者借“过桥资金”提前结清“房贷”,再办理“信用贷”“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使消费者陷入违规转贷的多重风险之中,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图片来源于网络)